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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促进经济发展30条措施的通知

  (十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天津银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加快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负责)
  (十五)发展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市金融办会同市农委、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负责)
  (十六)促进产需衔接扩大市场消费。(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十八)阶段性降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十九)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实施"引进人才千人工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十一)继续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规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十二)放宽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场所限制。(市工商局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公安交管局负责)
  (二十三)放宽注册资本缴付和出资方式。(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四)提供高效海关服务。(天津海关负责)
  (二十五)实行多元化海关税收担保制度。(天津海关会同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负责)
  (二十六)推行检验检疫贸易便利化措施,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七)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市审批办会同市监察局和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八)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市审批办会同市监察局和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九)强化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市审批办会同市监察局和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积极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组建专门工作班子,明确目标分工,将工作落实到人。各牵头单位要积极组织、主动协调,参与单位要全力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快落实进度。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发挥帮扶作用。同时,主动跟踪服务,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和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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