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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意见

  城投集团和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做好合同制职工岗位安排、工资发放等工作,确保合同制职工的稳定。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合同制职工的接收工作。(城投集团、市市政公路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4.临时工由所在单位清退。
  5.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中的借调职工由原单位安置。
  积极稳妥安置工伤人员,按人事、劳动关系确定接收安置单位。
  (二)落实安置经费。取消六费涉及的人员安置费用在中央对地方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中替代六费的相应科目中列支;取消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涉及的人员安置费用在中央对地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列支。人员安置费用按2009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补贴、月度奖金(按人均标准发放)、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以及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市财政局要对人员安置工作中涉及的各项经费进行核实,确保人员安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改革涉及人员中的合同制职工,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三年安置期的人员安置费用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临时工的清退费用在人员安置经费中列支;工伤人员,涉及单位承担的费用在人员安置经费中列支;借调职工,考虑到原单位已无岗位、借调期间工资等由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承担的因素,市财政一次性拨付三年安置期间的人员安置费用。
  (三)做好编制调整。改革涉及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相应划转至接收单位,此项编制随划入人员的自然减员一并核减。相关单位编制的调整与核定工作,由市编办会同市市政公路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和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人民政府落实。改革涉及相关机构编制的调整,由各主管部门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报市编办审批。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按照中央编办下达的编制数额接收原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事业单位部分在职职工。中央编办下达的编制要专编专用,不得挪用。
  三、做好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补偿工作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锁定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债务及里程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13号)要求,由市审计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我市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和里程认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认定。综合考虑取消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后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我市有关资金需求情况,中央补助资金首先用于保障人员安置的经费需要,其次按协议对上市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外方股份给予补偿,偿还世界银行城建二期贷款及安排配套资金,剩余资金用于路桥维修养护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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