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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意见

  (一)安置各类人员。
  1.行政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安置。
  市市政公路局所属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整建制转入本局所属的执法、巡查等事业单位。(市市政公路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养路费征稽所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在本区县交通局内部转岗。(市市政公路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市交通港口局所属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在运管、维管、航管机构内部转岗。(市交通港口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交通(运管)机构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在区县交通局内部转岗。(市交通港口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取消公路养路费涉及的事业单位部分在职职工,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尊重改革涉及人员意愿,由税务等有关部门按中央编办下达的编制数额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政公路局负责)
  上述行政和事业单位改革涉及人员在未妥善安置前,按照2009年实际发放的标准保留其合规合理的工资待遇。
  2.行政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原单位存续的,仍由原单位安置,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原单位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与原单位性质相同的接收单位,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待遇标准不变。(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负责)
  3.合同制职工的安置。
  取消六费涉及的合同制职工由所属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取消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涉及的合同制职工,安置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此类职工2010年8月底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允许合同制职工自谋职业,不愿自谋职业的职工由城投集团、市市政公路局接收,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城投集团接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统一征收以前已在创业环保公司、公路发展公司等单位收费站点收费的合同制职工;市市政公路局接收原津政公司收费站点收费的合同制职工以及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统一征收以后开始从事收费工作的合同制职工。
  合同制职工安排岗位前发放待岗工资。待岗工资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中关于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要求,按2009年实际发放的标准继续执行。合同制职工安排岗位后,由接收单位按本单位工资制度确定工资,确保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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