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8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大庆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考评体系,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开展,依据省招商引资考核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及市属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市招商办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三条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级考核,层级管理,综合评定。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到位项目及资金。考核当年引进项目、续建项目数量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重点项目。考核当年引进的中外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外资项目、千万元以上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情况。
(三)经济效益。考核招商引资企业年度纳税以及拉动区域经济增长情况。
(四)社会综合效益。考核招商引资企业年度吸纳就业和环保生态效益情况。
(五)基础工作。考核招商引资工作组织领导、信息反馈、项目建设、项目履约率、管理服务等情况。
第五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主要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引进项目及到位资金数额的考核。主要查验企业招商引资立项审批表、验资报告、到位资金资信证明、现场勘查记录、银行进账单、设备发票等有关情况。
(二)对重点项目的考核。计划投资额在5千万元以上的项目,除第(一)项规定外,还需查验项目的可研报告,省或市发改委的立项审批手续。对中外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及外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要查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对经济效益的考核。主要查验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