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8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单位招商引资积极性,鼓励、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项目引进,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引进工业项目为主要内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为主要形式的特定行为。
第三条 坚持“按大项目奖、奖大项目”原则,专设引进大项目奖项。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
第五条 对投资总额在5千万元以上,并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引进大项目奖奖励:
(一)投资总额5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1万元;
(二)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奖励3万元;
(三)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奖励5万元;
(四)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奖励8万元;
(五)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奖励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奖励项目由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审核后,向市招商办申报。
(二)项目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由市招商办牵头,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考核确认。
(三)市招商办将考核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社会公示。
第七条 奖励资金从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额度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