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8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适应全市经济发展需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
大庆市政府负责市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审批和管理土地的行政职能。市政府成立市土地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解决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条 大庆市土地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连片开发、总量控制、政府垄断、净地出让、招标拍卖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土地集约利用
第四条 严格执行各类用地规划、计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一)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二)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和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没有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三)项目选址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进行,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第五条 严格执行供地政策,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一)建设用地实行计划供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门根据大庆市城市发展总体需求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共同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年度用地计划审批后,确需开发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从节余的指标中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