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承担拟订我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市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负责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设4 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财务、党群、计生等工作;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南宁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反洗钱、反假币工作;承担组织协调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二)银行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
拟订银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联系银行业监管、金融机构,引导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指导地方银行业金融、信托机构的改革、发展、重组和风险处置;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的有关工作。
(三)证券期货处。
拟订资本市场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联系证券业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统筹、协调企业改制上市,组织实施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计划;协调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的申报;推进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建设;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证券业风险,查处、打击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
(四)保险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处)。
拟订保险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联系保险业监管、保险业机构,推进保险业务发展;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保险业风险,查处、打击非法保险机构和非法保险业务;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承担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的有关工作;负责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与综合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2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 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