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负责牵头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批准职责。
(二)增加负责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金融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统筹协调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三)组织、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
(五)拟订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企业改制上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建设。
(六)拟订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保险市场,推动保险业务发展。
(七)负责牵头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批准;负责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