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制作提高公文质量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3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文制作工作,印发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公文制作不符合规范格式,有的公文出现错别字、漏字、多余字,有的公文存在语法错误等等,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这些现象蔓延下去,势必有损于政府部门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威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部门的公文制作工作,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制作公文,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必须与国家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且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与本机关所发其他文件不应有矛盾或脱节,涉及到其他部门的问题须事先协调取得一致意见。
二、公文格式、公文种类、行文规则等必须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文种选择得当,行文方式规范,格式要素完整。
三、语言表述通顺精炼,不应存在书写和语法方面的错误;不使用词义模糊、有歧意的词语和似懂非懂的专业性术语、生僻难解的杜撰词语;语言庄重平实、逻辑正确,语气恰当,标点符号正确无误;不应出现错别字、漏字、多余字。
四、各地、各部门应对工作人员加强公文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公文制作水平,保证公文质量。应指定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审核校对工作,落实责任,严格把关,确保制发的公文符合规范要求,不出现各种错误,以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五、公文制作办理应坚持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无纸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个别不宜电子传输的公文,可通过机要交换等渠道报送或由来文单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