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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旅游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星级宾馆(饭店)的评定、审批、评星定级工作。

  申请开办旅游星级宾馆(饭店),须经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九条 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推荐饭店、农家乐接待点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经营项目,改造升级,停业、歇业等事项,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县内旅游餐饮住宿经营单位的服务等级、信誉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颁发“旅游推荐饭店”、“农家乐接待点”、“旅游定点餐馆”等标识牌。

  第二十一条 旅游餐饮住宿经营单位不得有低价招徕旅游者并以高价进行结算或采取非正常手段拉客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欺诈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餐饮住宿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县旅游、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对其经营情况、设施设备、服务质量、食品安全、清洁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旅游购物与娱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旅游市场发展需求,有一定规模和特色,合法经营的旅游购物、娱乐经营单位均可以申请“旅游购物推荐商店(点)”、“旅游休闲娱乐推荐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申报旅游推荐单位,应当向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考察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取得推荐资格的单位予以公示,并颁发相应标识牌。

  第二十五条 “旅游购物推荐商店(点)”、“旅游休闲娱乐推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未对旅游商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的;

  (二)经营者对顾客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做虚假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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