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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旅游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县内各景区(点)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要经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编制、评审通过,并报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工商、安监、公安、交通运输、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监督检查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加强对县内旅游景区(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行业资质后,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所经营的旅游项目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内参观景点门票及娱乐项目的票价实行政府统一定价。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由旅游景区(点)主管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点)内的厕所鼓励不收费,如收费价格应合理,应有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点)应合理设置停车场,规范停车位置。收费停车场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收费;不得违反票据使用规定、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

  第十五条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妨碍旅游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旅游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章 旅游餐饮与住宿管理

  第十七条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星级宾馆、旅游推荐饭店、农家乐及旅游景区内的餐馆及住宿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旅游餐饮住宿经营单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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