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旅游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前政发〔20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旅游行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县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旅游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旅游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旅游行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范围内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景区、景点等),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源普查、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和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等。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其他效益的各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六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贯彻开发建设与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效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开发和经营旅游项目应遵循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七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或旅游项目库中列出的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时,要经过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办理其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