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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二十七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7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1989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三、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1989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四、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1989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的决定》修正)
  五、陕西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1994年6月2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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