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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1、
青海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条例
第
十一条
22、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
三十六条
(二)将以下地方性法规中引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名称的规定作出修改
23、将
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
第
二十七条
中的“国务院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24、将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
九条
第一款中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25、将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
一条
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26、将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
十六条
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修改为“国务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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