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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三、
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以下地方性法规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或“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13、
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第
二十八条
14、
青海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
三十三条
15、
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
第
二十九条
16、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办法
第
十七条
第二款
17、
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
第
二十一条
18、
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
第
二十三条
19、
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
三十条
20、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
三十九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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