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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二、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以下地方性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三十条

  6、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六十五条第二项

  7、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十三条第三款

  (二)将以下地方性法规中的“征用”或“征(拨)用”修改为“征收”

  8、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二十九条

  9、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四十六条

  10、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十七条

  12、青海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条例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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