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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二、
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以下地方性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5、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
三十条
6、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第
六十五条
第二项
7、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
十三条
第三款
(二)将以下地方性法规中的“征用”或“征(拨)用”修改为“征收”
8、
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
二十九条
9、
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第
四十六条
10、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
三十八条
、第
三十九条
11、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
十七条
12、
青海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条例
第
五条
第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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