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外货运车辆进入本省从事三十日以上的驻地运输,应当到驻在地运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证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双向拦截车辆,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查实无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后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可以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拍卖所得资金扣除拍卖手续费后,余额上缴财政。”
删去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2、将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市场准入标志、国际标准标志、质检机构检验合格证明、原产地域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3、将
青海省绿化条例第
二十四条修改为:“农牧户已承包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其承包经营权不变。”
4、将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办法第
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标有红十字标志用于人道主义救助的物资和交通工具,享有优先承运或者通行的权利,车辆免缴路、桥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