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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十八)两年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及以上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十九)拖欠国家税收或职工工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限期整改;
  (二十)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
  (二十一)特种设备违规管理的(包括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并定期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企业未落实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人员等),限期整改;
  (二十二)仍在使用其他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需整改或淘汰的设备及工艺的,限期整改或淘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铁企业,由各市(县)、区依法实施关停或退出钢铁行业:
  (一)粗钢生产企业其粗钢或特钢产量未达到国家准入要求的;
  (二)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目标的;
  (三)企业所有已建和在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的;
  (四)其他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需关停的。

  附件2:
  3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

提出钢铁产业整合整治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2

根据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乡镇和街道,落实到具体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计划报市整合整治办公室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分别负责

 

4

支持优势企业实施兼并、收购、重组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国资委

5

完善差别水、电、气(汽)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水、电、气(汽)价的力度

市物价局、发改委

市经信委、物价局、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供电局

6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市环保局

 

7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

 

8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

 

9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

 

10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市国土局

 

11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市发改委、经信委

  

12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人民银行、质监局、安监局、银监会等分别负责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3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

 

14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和奖励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15

指导、督促各地区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市人保局

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

16

做好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衔接和贯彻工作

市质监局、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等分别负责

 

17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银监会等分别负责

 

18

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市国土局

 

19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市整合整治办及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

向社会公告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市经信委

 

21

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市经信委

相关部门

22

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

市监察局、国土局、环保局、人民银行、工商局、质监局、银监会、安监局

23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监察局

 

24

根据整合整治需要,提供相关数据

市统计局

 

25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人保局、国土局、环保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安监局、银监会、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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