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两年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及以上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十九)拖欠国家税收或职工工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限期整改;
(二十)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
(二十一)特种设备违规管理的(包括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并定期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企业未落实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人员等),限期整改;
(二十二)仍在使用其他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需整改或淘汰的设备及工艺的,限期整改或淘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铁企业,由各市(县)、区依法实施关停或退出钢铁行业:
(一)粗钢生产企业其粗钢或特钢产量未达到国家准入要求的;
(二)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目标的;
(三)企业所有已建和在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的;
(四)其他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需关停的。
附件2:
3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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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出钢铁产业整合整治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市经信委
| 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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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乡镇和街道,落实到具体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计划报市整合整治办公室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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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 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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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支持优势企业实施兼并、收购、重组
| 市经信委
| 市发改委、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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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完善差别水、电、气(汽)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水、电、气(汽)价的力度
| 市物价局、发改委
| 市经信委、物价局、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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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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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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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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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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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 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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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 市发改委、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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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 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人民银行、质监局、安监局、银监会等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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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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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 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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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和奖励
| 市财政局
| 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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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指导、督促各地区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 市人保局
| 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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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做好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衔接和贯彻工作
| 市质监局、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等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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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 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银监会等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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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 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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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市整合整治办及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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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向社会公告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 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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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 市经信委
|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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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 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
| 市监察局、国土局、环保局、人民银行、工商局、质监局、银监会、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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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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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根据整合整治需要,提供相关数据
| 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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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
| 市经信委
|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人保局、国土局、环保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安监局、银监会、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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