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钢铁产业规模大、关联度高、涉及面广,整合整治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时间紧。各市(县)、区和职能部门一定要按照整合整治工作计划的要求,根据各个阶段和各自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做到计划周密、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确保整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全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企业关停、退出钢铁行业标准和条件
2.钢铁产业整合整治3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分工表
附件1:
全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企业关停、退出钢铁行业
的标准和条件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市(县)、区组织实施整改或淘汰:
(一)企业不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未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限期整改;
(二)企业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限期整改;
(三)产品质量未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
(四)两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限期整改;
(五)没有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不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限期整改;
(六)两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限期整改;
(七)吨钢污水排放量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1.8千克的,限期整改;
(八)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固体废弃物处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最新标准的,限期整改;
(九)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控制指标的,限期整改;
(十)企业未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不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的,限期整改;
(十一)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限期整改;
(十二)吨钢综合能耗超过0.65吨、吨钢新水消耗高炉流程企业超过5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95%,电炉流程企业超过3吨的,限期整改;
(十三)冶金渣利用率低于100%的,废钢利用率低于30%的,限期整改;
(十四)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十五)烧结机不配套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高炉不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单座高炉不配套煤气柜,转炉不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的,限期整改;
(十六)企业未按照《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适时修订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环保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生产装备的,限期淘汰;
(十七)企业不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未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