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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市钢铁产业规模大、关联度高、涉及面广,整合整治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时间紧。各市(县)、区和职能部门一定要按照整合整治工作计划的要求,根据各个阶段和各自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做到计划周密、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确保整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全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企业关停、退出钢铁行业标准和条件
  2.钢铁产业整合整治3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分工表

  附件1:
全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企业关停、退出钢铁行业
的标准和条件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市(县)、区组织实施整改或淘汰:
  (一)企业不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未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限期整改;
  (二)企业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限期整改;
  (三)产品质量未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
  (四)两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限期整改;
  (五)没有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不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限期整改;
  (六)两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限期整改;
  (七)吨钢污水排放量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1.8千克的,限期整改;
  (八)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固体废弃物处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最新标准的,限期整改;
  (九)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控制指标的,限期整改;
  (十)企业未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不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的,限期整改;
  (十一)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限期整改;
  (十二)吨钢综合能耗超过0.65吨、吨钢新水消耗高炉流程企业超过5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95%,电炉流程企业超过3吨的,限期整改;
  (十三)冶金渣利用率低于100%的,废钢利用率低于30%的,限期整改;
  (十四)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十五)烧结机不配套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高炉不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单座高炉不配套煤气柜,转炉不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的,限期整改;
  (十六)企业未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适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环保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生产装备的,限期淘汰;
  (十七)企业不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未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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