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整合整治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市政府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下达钢铁产业整合整治任务书,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对各市(县)、区的整合整治进度进行督查。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要求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这一地区或单位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和奖励的资格。
(四)制定政策,维护稳定
各级政府要结合地区财力和整合整治工作的实际,安排必要的资金,研究制订扶持、补偿和奖励政策,鼓励、引导、支持企业自愿关停、自觉淘汰落后产能、实施兼并重组。对列入淘汰、关停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各企业实际制订实施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并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和纠纷,不留后遗症,切实做好整合整治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市政府将每年安排钢铁产业整合整治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补贴和补偿主动淘汰落后和退出钢铁产业的企业。
(五)协会参与,发挥作用
市冶金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本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及时反映行业运行动态和企业诉求,引导企业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整合整治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钢铁生产企业的整合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具体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钢铁产业生产企业的现状,在2010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整合整治工作方案、工作重点及每家企业初步整合整治意见上报至市化工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琉璃瓦行业、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市化工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琉璃瓦行业、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照钢铁产业准入标准等相关要求,对每家企业提出具体整合整治意见,由市化工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琉璃瓦行业、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汇总,并在2010年7月底前,形成最终整合整治目标。
(二)督促整改,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整改和淘汰要求,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整改和淘汰时间表,把握整改和淘汰工作的进展情况,原则上在2010年12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整改和淘汰计划。其中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和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在2011年底淘汰。市化工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琉璃瓦行业、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地整改、淘汰工作的指导、协调与检查。
(三)关停并转,兼并重组
对限期整改和淘汰不达标的企业,各地要采用综合措施,要求其限期实施关停并转,退出钢铁产业;同时要大力推进有条件的企业强强联合,鼓励小企业靠大靠强,力争在2012年底前,钢铁产业兼并重组工作能有所突破。2011年和2012年要对2010年整改或淘汰的企业做好“回访”工作,继续巩固整合整治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