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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内容

  (一)摸清我市兽药经营企业基本情况

  2010年4-5月,对我市兽药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全市兽药经营企业的数量、人员状况、经营场所、仓储条件及营业额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全面掌握我市兽药经营企业的第一手资料(详见附件),以利于制定兽药GSP检查评定标准。请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牵头落实,并将调查摸底情况于5月30日前报送我委兽医医政药政处(yz89133291@126.com)。

  (二)组织制定兽药GSP配套管理制度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兽医医政药政处和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起草组织制订《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重庆市兽药GSP检查评定标准》、《重庆市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等各项实施兽药GSP的配套制度,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由我委颁布实施并上报农业部备案。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制订本辖区的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于7月20号前上报我委。

  (三)建立和完善兽药监督管理队伍

  提高人员素质是实施兽药GSP工作的重要保障。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兽药GSP实施的公平、公正和有效,也关系到兽药GSP条款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各区县要培养一批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兽药GSP检查工作,保证兽药GSP检查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切实加强人员的培训工作,重点是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行政、监督执法人员,为兽药GSP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和整体推进工作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兽药经营许可的规定和兽药GSP内容,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应重新梳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程序性规定,经检查达到兽药GSP规定的条件后,方能为申请企业核发或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应确保辖区动物防疫机构兽药经营活动的合法化,对于依法从事政府采购疫苗供应、兽药经营的,也必须通过达到兽药GSP规定的条件,方能从事相关供应和经营活动。

  各区县应根据摸底调查情况,选择经营条件好的企业开展试点、示范,鼓励一部分兽药经营企业率先达到兽药GSP规定的条件,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要加强新设立兽药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对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要在市农委颁布《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后,严格按照兽药GSP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严审批。对兽药GSP施行前已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要做好与兽药GSP的对接工作,在2012年3月1日前达到兽药GSP的要求。要根据辖区兽药经营主体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本着先易后难、先城市后乡村的原则,逐步对现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达不到兽药GSP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后具备条件的要及时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要积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GSP改造,对不具备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引导其调整企业发展方向,走联合、重组或转行等道路。力争通过兽药GSP制度的实施,淘汰不符合兽药GSP标准的经营企业,有效调整兽药经营企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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