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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专营、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含超市)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严格遵守《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完善动物防疫条件,自觉接受当地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的审查;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并出具动物防疫条件现场检查意见书,并予以公布。

  (四)做好各类场所“年度报告”的接报核查工作。每年1月底前,凡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以书面材料向发证(认定)机关报告上一年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公示接报服务电话、场所和人员,认真做好“年度报告”的接报、核查等服务工作。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收到“年度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上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变更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合格或不合格的通知,对核查合格的场所,应在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左下角贴注“年度核查合格标识”。对逾期30日尚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场所,按“停业”处理;对“年度报告”核查不合格的场所,按《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明确机制,强化对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各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管,是确保其维持动物防疫条件,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信息通知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办法》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要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划分疫病发生风险等级,积极探索建立风险分级量化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各类场所的监管。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统一规范巡查记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场址、经营范围、布局、设施设备、制度、单位名称以及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又没有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或重新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情况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报告发证机关。要强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每月量化巡查监管机制,做好日常监管,严格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对未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规模的饲养大户或场,要参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规定进行严格要求,认真监督落实防疫制度及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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