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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二)统一《办法》涉及证表和文书的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采用农业部统一格式、年审标识采用市农委统一样式,“证、标”均由市农委统一制作、发放。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做好各类证标的领用计划和发放,完善相关记录档案,以备查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现场检查意见书等表格文书,由市农委统一格式样式,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自行制作使用。

  (三)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程序。2010年5月1日后,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对新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受理、审查、发证;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办法》、《动物防疫法》及《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严格审查制度,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在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应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并附申办单位及场所的基本情况、对照《办法》相应条件的自查总结、乡镇兽医站的现场动物防疫条件核实情况、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的签批意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签批意见、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防疫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功能说明资料、防疫制度文本等材料。申办单位的管理人员及防疫人员应符合区县(自治县)兽医部门的统一规定。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对提出申请且材料完备的相关场所应及时随机抽派验收专家到现场,对选址、布局、功能、人员、设施设备以及制度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严格审查验收;经现场验收并符合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做好编号、发放的电子记录,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档案,一场一卷一档。经现场验收并符合条件的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签注意见转报市农委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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