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查整改,做好
《办法》过渡期各项衔接工作
合格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安全生产动物产品的基础,也是衡量生产、加工、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作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发证机关,要在今年9月底前,组织对辖区各类场所开展一次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者、经营范围及规模、经营起始时间、动物防疫条件现状等基本情况,全面掌握下一步需要整改的重点内容,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打好基础。要尽快对辖区内各类场所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持有情况重新登记,确认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有效期,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对各类场所现在动物防疫条件仍然合格并已取得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今年5月1日之后仍在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可延用至今年12月底,最迟沿用到2011年5月1日;对在今年5月1日之前《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满的各类场所,按新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程序办理。对因条件发生变化,原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现按
《办法》要求已经不合格的各类场所,要落实人员督促指导业主在2011年5月1日前改进动物防疫条件,达到新
《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强化管理,切实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
(一)明确审查场所的范围。
《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场所;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场所,即只审查不发证。各地不得超范围审查、管理和发证。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要按照《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渝办发〔2009〕267号)中规定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严格开展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模标准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将其纳入散养户实施动物防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