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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10〕151号)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最近,农业部颁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0〕15号),要求于2010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动物疫病防控基本措施。《办法》的颁布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动物防疫法》,强化兽医主管部门事前行政许可责任,细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事后监督行为准则,规范和提高养殖、屠宰加工、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水平的重要保障,对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从全局出发,增强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执法等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周密安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二、扎实推进,认真做好《办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做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是当前全面贯彻、正确实施《办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把《办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和保障措施的落实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使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相关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都能够全面掌握和了解《办法》的规定及要求,准确理解《办法》的实质和内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守法水平。要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以及隔离场所有关人员了解其法定义务,自觉履行动物防疫条件的申报、接受监督等义务,为《办法》的实施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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