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口蹄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农发〔2010〕153号)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4月30日,据农业部特急明电通报,近期,韩国连续发生8起O型口蹄疫疫情,发病畜种涉及奶牛、羊、猪,疫情从西海岸扩散到内陆地区。国内部分地区先后发生缅甸98谱系病毒引发的生猪O型口蹄疫疫情,尽管疫情仍呈点状散发,但大范围暴发流行的风险进一步增大,防控形势极为严峻,防控任务十分艰巨。针对当前防控形势,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口蹄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0〕第64号),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生猪口蹄疫的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免疫工作
当前,各地要认真结合春防工作的完成情况、免疫质量监测情况、动物疫情监测情况,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对新补栏的生猪或即将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生猪要及时补免或加强免疫;对调出非屠宰用的生猪,调运前要用O型口蹄疫全病毒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免疫14天产生抗体后方可调运。
二、切实加强动物检疫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要严格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开展产地检疫,尤其要确保生猪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证验物,做好签章工作,并注明日期。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地要加大力度规范检疫行为,坚决杜绝给未经强制免疫的生猪出具检疫证明、“隔山开证”、“大头小尾”、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检疫执法行为不规范、违法违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深入落实动物调运监管制度
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的通告》(渝办发〔2009〕101号)、《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加强检查站对动物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动防部发〔2009〕6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检查站对动物调运监管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09〕152号)等规定,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流通、屠宰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动物调运备案制度、引种审批制度和指定道口管理制,严格实行县外调入非屠宰用畜禽隔离观察制。动物调运目的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按照《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要求,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跨省调运生猪到达目的地继续饲养的,要监督货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指导货主在混群前严格隔离观察,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