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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规范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二次检疫。我市正在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依照《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9〕101号)和《重庆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加强动物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动防部发〔2009〕6号)的要求,强化指定道口管理,规范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二次检疫,严格实施市外调入和市内跨区县调运动物备案监管和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的隔离观察监管,严格实行市外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道口准入制度,确保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取得成效。

  (八)依法委托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依照《办法》有关规定,我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由市鱼病防治监测中心负责,并定期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通报有关情况。各区县(自治县)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所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区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向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并加盖水产苗种检疫专用业务印章。

  三、加强领导,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和动物检疫评价考核机制,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所法人资格,充实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员编制,完善动物检疫设施设备,保障动物检疫工作经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对现行的有关动物检疫制度、办法等进行梳理,并及时进行修订;同时,要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起有关动物检疫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落实,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管,保障检疫。实现动物疫病和动物产品安全源头控制。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办法》规定,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动机制,要坚决杜绝“隔山开证”、“头大尾小”、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违规违纪行为;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严厉查处出售未经检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未经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二次检疫引入动物或动物产品、非法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和拒不执行落地报告制度等违法行为,确保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实现动物疫病和动物产品安全的源头控制,达到促进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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