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和规范动物检疫工作

  (一)加强动物检疫队伍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动物检疫队伍的管理,强化检疫责任,维护检疫结果的权威性。要建立人员专门档案,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加大培训力度,完善人员效绩考核机制。在国家尚未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前,要按照《重庆市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渝农发〔2009〕229号)的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具体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各地可根据检疫工作需要,积极探索、建立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检疫的体制、机制,确保动物检疫人员数量与动物检疫工作开展相适应。

  (二)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是动物检疫结果确认的法定凭据。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重庆市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渝动卫监发〔2009〕116号)的要求,对各类检疫证章和标志要做好领用、发放、使用记录的专人、专帐、专库和微机化的可追溯管理。

  (三)规范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申报行为,规范开展动物产地检疫。按国家检疫规程,对出栏动物要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要严格查验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检查牲畜耳标佩戴情况,检查动物健康状况,确认强制免疫抗体水平是否在有效保护期内,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同时,要按照《重庆市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渝动卫监发〔2008〕39号)的要求,对检疫申报点进行规范建设。

  (四)规范开展动物屠宰检疫。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落实动物屠宰检疫的派驻制度,规范开展动物屠宰检疫,切实做到全流程检疫和同步检疫。要按照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消毒、强化待宰动物管理,进一步落实“快进快宰”措施,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

  (五)严格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要按照《办法》和《重庆市市外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渝农发〔2009〕240号)的要求,对从我市市外引进乳用、种用动物要进行严格的动物检疫审批与隔离观察。

  (六)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检疫。要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动物产品分销换证制度。对整批次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要根据货主申请,及时派出动物检疫员按规定换证,回收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前后两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关信息的有效衔接,换证不得收费。对整批次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要继续调运或分销的,在货主重新申报检疫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疫。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