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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10〕1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

  农业部颁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办法》,根据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0〕1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深刻领会《办法》的实质内涵。《办法》的颁布是落实《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办法》基本解决了当前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既符合动物检疫工作的需要,又吸收了国内外的有益经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办法》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切实把《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贯彻实施《办法》的同时,尽快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开展动物检疫知识竞赛和动物检疫大比武等多种形式,尽快使每名动物检疫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各项规定,提高动物检疫水平。

  (三)大力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从抓宣传入手,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让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动物检疫工作。要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贮藏和运输等单位及个人明确了解其法定义务,自觉履行申报检疫、接受监督、落地报告等义务,提高全社会对动物检疫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检疫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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