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分配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分配方案的通知
(松政办发〔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分配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松原市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分配方案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令第162号)、《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保〔2009〕5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松政办发〔2007〕53号)相关规定,对2008年-2009年建设的首批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进行分配,为公平、公开、合理分配廉租住房,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对象

  廉租住房分配对象为上年度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指我市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二、分配原则

  按先无房、后住房困难家庭的顺序进行分配,按姓氏笔画由少到多进行排序、轮候、抽号,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并持有特等残废军人证件的优先安置。

  三、分配方式

  廉租住房出售采取按份共有产权的方式进行,比例为个人出资80%,属于个人私有产权;政府出资20%,属于政府国有产权。政府产权部分3年内免收房屋使用租金,3年后每月按5元/平方米收取房屋使用租金。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由住房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自愿购买廉租住房书面申请(申请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

  (二)社区接到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民政部门复核,合格的统一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及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