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充实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队伍,尽快解决区县(自治县)渔业船舶检验和渔港监督机构纳入公务员管理问题。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监管设施设备,保证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的人员、车辆、船艇等落实到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得到有效保障。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探索在重点渔业船舶乡(镇)、村建立各种形式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组织和渔业船舶安全员制度,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安全生产组织机制。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监管队伍的培训教育,组织渔业船舶安全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继续深入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督促指导,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重点乡(镇)、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二)创新机制,突出重点。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创新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活动机制,不断强化完善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与相邻区县(自治县)的协调机制,形成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合力。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制定本区县(自治县)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活动办法,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扎扎实实做好“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体制机制建设、“双基”工作和保障能力建设上,加快解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努力提高执法监管水平。
(三)畅通信息,交流经验。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及时上报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