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擅自在核心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建设有碍和顺古镇保护的建设项目的;
(四)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坝塘的;
(五)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的;
(六)使用与古镇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的;
(二)在道路、巷道摆摊设点经营,妨碍交通或者污染环境的;
(三)擅自设置宣传促销点的;
(四)在核心保护区内放养犬只的;
(五)擅自驾驶车辆驶入核心保护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制作、使用、摘除保护标志标识的;
(二)擅自拆除和接入消防、防洪、供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电力线路等设施的;
(三)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和顺古镇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和管理,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腾冲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具体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