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理确定紧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市政府7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标注为“特急件”的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和领导同志交待办理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地、本部门的办理过程。报送急件、特急件时,各地、各部门应与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加强衔接沟通。
各地、各部门需请示市政府的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准确标注密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要按照划密范围的规定分清密与非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六)规范发文报送。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的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或者需要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公文,上报时要向市政府报请示,并在请示中说明发文的缘由及相关部门的会签情况,同时应将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报上。在电子公文传输试运行期间,实行纸质文件(请示、意见各报3份,报告报5份)和电子公文双轨制报送,报送电子公文时,要将WORD版和CEB版同时发送报市政府,同时,要准确填写电子公文要素,确保与报送的正式公文内容完全一致。
五、坚持及时办理反馈制度
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县(区)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以及批请县(区)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县(区)或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并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若是原件转出的,要将全套原件转回)。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它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对市政府办公室交办各县(区)、各部门的公文,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明确意见,要按时限要求,并符合交办文件反馈要求,以书面形式直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要在备注栏注明交办处室。
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各地或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但重要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