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部门之间,县(区)政府与市直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凡经协商、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市政府请示。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自行解决,无需请示,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也不予批转或转发。
(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县(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它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先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市政府。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送市政府审批;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理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时限及方式。
四、坚持统一审核把关制度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都应由呈报单位办公部门统一审核把关。
(一)文字体例格式规范。公文内容要符合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市政府的决策意图,提出的政策措施要经过论证,切实可行。公文的表述要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篇幅力求简短,请示一般1000字左右,报告3000字左右。引文、数据、计量单位要准确无误。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包括会签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10个组成部分必须齐备且标识规范。
(二)正确使用文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只能选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请示”要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更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带在“报告”中,请求市政府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向市政府报“意见”,文中须说明所提意见是供市政府参考还是请市政府审批。
(三)规范公文审签。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因特殊情况由副职签发的,要做出书面说明);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