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松政办发〔2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公文工作的有序运行,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吉政办发〔20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各县(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逐级报文制度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按程序逐级审批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直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各企事业单位,除中省直企业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行文,市属企业及私营企业应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事业单位应报业务归口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由业务归口的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各地、各部门不能将需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需与市政府办公室协商的事项,可用“函”的形式。
二、坚持统一归口报送制度
(一)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含请示、报告、意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和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或办公室其它处室,一律报到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一件多送。
(二)县(区)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其内容属于已经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事项应直接报送省政府,没有下放权限的事项仍按原程序报送。
三、坚持充分协商或会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