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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昆明市行使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的决定


  (五)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核发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批权。

  (六)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省级核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审批权。

  (七)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核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批权和年度复审权;行使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发供气、供水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

  (八)昆明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省级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权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省级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

  (九)昆明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行使《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设置和调整市级部门事业单位的审批权。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行使上述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的具体办法,明确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和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三、昆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上述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后,应当及时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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