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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昆明市行使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昆明市行使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予昆明市行使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的决定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支持现代新昆明建设,充分发挥昆明市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将下列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授予昆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一)昆明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市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审批权。

  (二)昆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颁发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权和第十八条规定的颁发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审批权。

  (三)昆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负责组织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考核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

  (四)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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