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当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电子公文无法在市政府政务专网正常交换时,要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管理处,尽快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同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通过机要途径传递纸质文件。
第二十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人员变动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人员名单和手机号码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新申请参与市政府公文交换的单位,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网络联接,并安装相关软硬件设备,搭建满足电子公文传输的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可按照市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标准规范建设各自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已经建设和计划建设自身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单位,必须保持与市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兼容。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七条 涉密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二十八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及身份认证存储介质、路径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密码口令要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三十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一条 电子公文归档按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在本地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