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不符合质量和包装标准要求、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政府公布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烟花爆竹固定经营网点和季节性零售摊床,要在核准的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做到一点一证(照),亮证(照)经营。
(二)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在运输途中,除要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要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并将运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和生产企业名称,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时,要按照燃放说明书要求燃放,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做出的限制或禁止燃放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地点和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容易发生燃放事故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焰火要由获得公安部门许可相应资质的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扎实做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政府是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明确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加强协调,确保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充分发挥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完善“打非”联动工作机制,加大“打非”力度。要重点落实好县、乡的安全监管责任,积极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同时,要建立举报制度,可向当地政府申请举报奖励资金,公布举报电话。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遵法、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营造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