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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批发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保管员、守护员,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主要负责人要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燃放作业人员,要经省公安部门考核合格。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要定期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不得使用未成年人、文盲、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人员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要重新接受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是烟花爆竹安全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法定责任,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要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要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加注安全警示标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要向具有合法生产资格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不得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更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对违规向烟花爆竹零售点供应A级产品的批发企业及销售A级产品和非法产品的零售点,一律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取缔。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并留存2年备查。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当年销售剩余的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要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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