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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市级颁发生产、批发(经营)许可证,县(区)级颁发固定网点和季节性零售摊床许可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收缴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实施资质认定、许可。

  (四)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抽检烟花爆竹,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氯酸钾生产制造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登记。对超经营范围和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的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非法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查处。

  (七)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所属烟花爆竹企业批发经营活动的管理,严格履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职责,督促企业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安全投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批发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许可,推动安全标准化建设,依法安全经营。要组织开展经营单位进货渠道、产品质量、安全、合法经营等情况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其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严惩,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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