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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鼓励各区县政府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大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本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担保工作。

  (十一)建立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机构根据银行和担保机构的需要,为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风险评价报告。

  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增加对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等前期资金投入。由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等开展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其经费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对本市有关机构按照规定要求承担节能信息发布、节能服务机构和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节能评估机构库建设、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节能量审核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事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支持,有关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予以安排。

  (十三)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金额高于15万元且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5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年节能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或者按照年节能率给予项目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奖励。年节能率是指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或该幢建筑改造前年耗能比重。

  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的奖励;按照年节能率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其中,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

  对符合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其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对于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中,节能服务机构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0%),财政奖励或补助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予以分享。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四)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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