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补报事项的通知
(渝教财〔2010〕23号)
各高校、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补报事项的通知》(教助中心〔2010〕21号)要求,针对目前各地、各高校仍在陆续收到一些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应届毕业生的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有的正在办理之中的问题,为保证符合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的补偿、代偿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继续受理申报工作
各区县、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助中心〔2010〕21号文的要求,认真做好2009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的申请继续受理工作。
二、尽快核实2009年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入伍信息
各高校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校武装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加大2009年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入伍宣传工作力度,应在学校网站上尽快转发教育部“允许尚未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应届毕业生延后补报申请材料”的通知,公示延期接收受理材料的负责单位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并上报我委,切实做好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应主动与区县武装部联系,尽快核实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入伍情况,由区县武装部通知其本人或家长按《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国家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要求完善相关手续,经区县学生资助机构签章确认后,请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挂号或特快专递)寄送原就读高校学生管理部门。
各高校负责将经审查合格、符合补偿或代偿条件的2009年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入伍补报申请材料汇总后,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并上报重庆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
三、其他
(一)毕业生贷款贴息问题
对其中的贷款毕业生,为防止客观造成还贷违约情况的发生,各高校应负责书面通知该毕业生,由其本人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从毕业时起至贷款代偿日止期间产生的利息,待正式上报申请贷款代偿金额时,将这部分利息记入代偿金额并最后偿还给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