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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0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8.继续深化治理“四项资金”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和救灾救济资金等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认真纠正和查处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9.继续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物业维修呼叫平台建设。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加大物业小区安全检查力度。进一步细化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条件和流程,建立动态监管机制。逐步建立物业企业和小区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把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评估、招投标管理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出台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建成全市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加强对小区经理以及保安、维修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责任意识、工作技能和队伍整体素质。

  此外,要认真解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企业重组改制、劳动争议、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以及各类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背后存在的干部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提供“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继续巩固治理水路“三乱”、治理出租汽车利用计价器作弊、治理乱倒渣土等工作的成果。

  (三)扩大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查信办案。

  在继续办好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同时,建立“962114”电话投诉热线和“纠风在线”网站,方便群众投诉举报。通过“纠风在线”网站,整合信息资源,形成政风行风热线综合管理平台。进一步加强纠风工作与新闻媒体的联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各级纠风部门和机构要加大查信办案力度,重点查处以权谋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顶风违纪、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以及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案件。通过案件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切实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坚决遏制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纠风责任制。各级领导要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纠风专项治理责任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各部门、各行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落实对本部门、本系统的监管责任。各区县纠风办、各部门和行业纠风工作机构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专项经费,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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