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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表A4竖式,一式一份,税务所留存。

  附件2:
  建议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办理单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

 

 

 

其他纳税人 □

税务所初审意见

该纳税人    年  月至   年  月申报的应税销售额为    万元,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间已超过40日,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税务所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建议自   年  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初审人签字:           年  月  日

税务所审批意见

同意初审人意见

                

                     (公章)

 

税务所所长签字:         年  月  日

认定机关审核意见

同意对该纳税人自   年  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认定机关审批意见

同意审核人意见

                

                     (公章)

 

科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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