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函[2010]10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全面、正确、及时的贯彻落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办法的贯彻落实,做到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统一标准、统一规程、统一文书;做好服务,积极主动对纳税人开展广泛宣传辅导,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我市各局负责受理申请、实施查验、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相关税务所,各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或同职能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三、经市局研究,我市实地查验应按照以下规定要求开展:
(一)实地查验的范围暂确定为依《办法》第四条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全部纳税人。
(二)对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我市实地查验的方法及其内容包括:
1.查验纳税人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与其申请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2.对新开业纳税人,应查验其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相应账簿和会计科目,是否承诺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查验其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相应账簿和会计科目;在实地查验之前1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是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是否承诺能够继续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应当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见附件1,各局自印),随其他必报资料报送认定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送的《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不认定申请表》)后,应对其申请不认定的理由,通过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信息进行案头审核。认定机关完成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认定机关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不认定),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