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其它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需要开展应急评估时,专家委员会按照应急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市食安办提交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市食安委同意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污染,是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真菌毒素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的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食品中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有害物质。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指对食品中可能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某种危害的定性描述。
危害特征描述,指定性或定量分析危害的量效反应关系或危害作用机理。
暴露评估,不同人群摄入某种危害的定性或定量分析。
风险特征描述,根据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结果,综合分析该危害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和可能性。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