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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组织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市食安办可以作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评估可以得出结论的;
  (三)国际政府组织或国内专业机构、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适于我国或我市膳食暴露模式的。
  对做出不予评估决定和因缺乏数据信息难以做出评估结论的,市食安办应当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和依据;如果国际组织或国内专业机构、组织已有评估结论的,应一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食安办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确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
  第二十五条 市食安办以《风险评估任务书》(见附表2)的形式向专家委员会或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下达风险评估任务。《风险评估任务书》应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产出形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或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市食安办备案。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可向市食安办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或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按照评估实施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在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交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的结果。
  第二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市食安办。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安办可以要求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专家委员会应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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