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深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市食安委认为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
第十八条 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风险评估原则和实施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食安办审核同意后向专家委员会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 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属于本市区域性污染,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
(四)上级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向市食安办提出风险评估建议时,应提交《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并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