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根据自身职责,按照优先顺序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市食安办提出下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建议。
保健食品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计划,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日常工作制订并实施。
进出口食品的监测计划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要求制定,其中发现有问题的,属于应向地方政府报告的,按相关要求上报。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会同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三条 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担监测任务的行政机构;
(二)具体监测的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数量、采样来源、检验项目;
(三)样品的采样、封装、运输及保存条件;
(四)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及依据;
(五)结果汇总及报送机构;
(六)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会同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并予以公布。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市食安办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七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市食安委同意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一)深圳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